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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兆云诉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108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兆云,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君,湖北君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玉琴,湖北君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6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男,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友斌,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兆云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兆云负担。审判长  刘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