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安金与杨学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郭安金,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海原县。被执行人杨学彪,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去向不明。本院在立案执行郭安金申请执行杨学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学彪在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本市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杨学彪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郭安金电话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7238元,执行费30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