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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夏某甲、夏某乙、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夏某甲,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夏某乙,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夏某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甲、夏某乙、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某甲、夏某乙、高安市新澳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某乙、夏某甲分别有住房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夏某乙、夏某甲住房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茂生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