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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抚松县住建局与张家田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田,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初字第24号原告张家田,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宋世良,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田诉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家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田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审判长 韩 锋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杜景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清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