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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柳正茂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正茂,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柳正茂,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6日,住古蔺县。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3日,住古蔺县。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古蔺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正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龙支付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陈龙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柳正茂反馈后,柳正茂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