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男,1979年XX月XX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住延长县XX镇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5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苟巧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14时24分,被告人姬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205线160Km+133m处左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该车与呼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陕JG50**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呼某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霍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呼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与被害人呼某某家属、三轮摩托车的乘车人霍某某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呼某某家属、被害人霍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书证及照片,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因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三轮摩托车与被害人呼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呼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霍某某受伤,经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呼某某家属以及被害人霍某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从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