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涛与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四川佳信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四川佳信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涛,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负责人李延庆。被告四川佳信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高槽巷。负责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四川佳信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四川佳信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涛承担。审判员 韩旭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翠莲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