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金娣与秦安林、陈文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221-2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娣。被执行人秦安林。被执行人陈文群,女,1968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68********,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太湖花园二区**号***室。被执行人无锡润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科观庭22号-商铺1。法定代表人秦安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金娣诉被告秦安林、陈文群、无锡润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裁定书明确,1、秦安林、陈文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金娣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3日起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扣除秦安林已经支付的7万元)。2、润通公司对秦安林、陈文群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诉讼费20960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孙金娣负担480元,由秦安林、陈文群共同负担10240元,由秦安林、陈文群、润通公司共同负担10240元。根据权利人孙金娣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秦安林、陈文群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金科观庭11-3403的房屋所有权,轮候冻结了秦安林在润通公司的股权。执行过程中,轮候预查封了秦安林、陈文群购买的坐落于无锡市金科观庭21-203、润通公司购买的坐落于无锡市金科观庭22-商铺1房屋、轮候查封了陈文群名下坐落于无���市南站镇叙丰村徐巷上197号的房屋所有权和苏B×××××车辆档案;查封了润通公司的保险箱2只;查封了秦安林名下无锡市御墅花园138-1305号房屋,孙金娣申请暂缓处置,查封了秦安林、陈文群、润通公司名下实木家具(详见卷宗查封清单),因案外人提出异议,孙金娣申请暂不处置;提取了润通公司现金27200元,扣除执行费后,执行到位本金26950元;润通公司自动履行还款本金262600元,本案执行立案标的1270955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尚未执行数额981405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将秦安林、陈文群、润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陈文群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4)崇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华执行员 华 玲执行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