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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王德堂、邵士平、赫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王德堂,邵士平,赫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东大街。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兴斌,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王德堂,男,汉族,1954年9月29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邵士平,男,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赫松玲,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堂、邵士平、赫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王德堂、邵士平、赫松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296元,执行费379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项礼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