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保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保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丁保辉。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保辉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保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保辉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交纳2050元由原告丁保辉负担。审判长 李东亮审判员 郝进堂审判员 赵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