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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保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保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丁保辉。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保辉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保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保辉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交纳2050元由原告丁保辉负担。审判长  李东亮审判员  郝进堂审判员  赵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