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少民初字第16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叶×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少民初字第16260号原告谭×,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叶×,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贺颖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