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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530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