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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宏明与张玉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明,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孙宏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玉凤,女,汉族,住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明与被执行人张玉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000元]中。因被执行人张玉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1604号。2015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