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丁书与胡兆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丁书,胡兆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432号原告吴丁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国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兆敏,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丁书诉被告胡兆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丁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丁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丁书承担。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雅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