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马德仁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72号原告马华云,男,生于1949年1月20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仁,男,生于1952年7月14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德明,男,生于1949年5月5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华德,男,生于1946年6月28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华明,男,生于1938年4月5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俊录,男,生于1957年6月5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俊福,男,生于1933年10月8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全杰,青海川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云与被告马德仁、马德明、马华德、马华明、马俊录、马俊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华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华云负担。审判长 洪克治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