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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魏自平与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851号原告魏自平被告余军原告魏自平与被告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魏自平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606元。原告魏自平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何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自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