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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孙有航与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美伦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航,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美伦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871号原告孙有航,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大丰路交口安顺大厦1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倪宝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强,总经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芸,采购部部长。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美伦大药房,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复兴庄北街1号。代表人倪宝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强,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芸,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航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世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美伦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有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有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