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亚利与深圳梵可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亚利,深圳梵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何亚利。被执行人深圳梵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凡。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166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538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梵可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86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远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