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与尹洪信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支行,吕文双,尹洪信,姜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33-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瑞军,行长。被执行人吕文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尹洪信,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姜玉红,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尹洪信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夫营子支行的账户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