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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赫x诉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x,王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赫x,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被告王x,女,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赫x诉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红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赫x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赫红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