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进宝与裴洪章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宝,裴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05-4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宝,居民。被执行人裴洪章,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进宝与裴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裴洪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平执字第20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裴洪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