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忠山诉被告高永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山,高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576号原告杨忠山。被告高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山诉被告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忠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杨忠山负担。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继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