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宝诚中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丰明,上海宝诚中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林丰明,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颜宏庆,男,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诚中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峰。委托代理人厉玮婷。委托代理人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丰明与被告上海宝诚中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林丰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丰明负担。审判员 施丽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