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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包某某,女。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包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包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