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包某某,女。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包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包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