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马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东路2栋。法定代表人:张洪泽,经理。被告:马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建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撤诉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人民陪审员 李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桑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