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孔玉与安宁正开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玉,安宁正开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孔玉,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正开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丽阳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周有学,安宁市草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劳人仲案(2015)第140号仲裁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本案经审查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正开塑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其主动到本院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了全部执行款50000.00元。本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劳人仲案(2015)第14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