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聂洁与杨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洁,杨思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聂洁(曾用名聂三毛)。被告杨思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洁与被告杨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洁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聂洁军负担。审判员 石佑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