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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聂洁与杨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洁,杨思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聂洁(曾用名聂三毛)。被告杨思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洁与被告杨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洁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聂洁军负担。审判员  石佑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