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明智坚与李章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智坚,李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智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胜。上诉人明智坚因与被上诉人李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5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人口信息管理机关的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显示,上诉人明智坚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XXX,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