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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德州光益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建峰、张振海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德州光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北街村北。法定代表人:朱建光,总经理。被告:朱建峰。被告:张振海。被告:陈伟华。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权证鲁德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侯瑞洁的房产做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