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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伟涛诉邵德辉确认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涛,邵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62-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涛。被执行人邵德辉。本院在执行刘伟涛与邵德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邵德辉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邵德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