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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水与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水,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于水,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富华城18号605室。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水与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0Y5**号车辆及变压器、低压开关等财产,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