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杜志英、李强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志英,李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15号上诉人杜志英。上诉人李强。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K0032021-0负责人:林秀宽,主任。上诉人杜志英、李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子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志英、李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志英、李强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杜志英、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