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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科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莱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莱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杭州科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建华。委托代理人:魏燕。被告:杭州莱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莱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科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莱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杭州科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