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市刑初字第987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生于河南省正阳县,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余春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0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N-8XX**号车行驶至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档案馆十字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