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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翠玲与文需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玲,文需东,盐城市房屋拆迁大队,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张翠玲,居民。被告文需东,居民。第三人盐城市房屋拆迁大队,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丁敏,该大队大队长。第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路沃尔玛超市北面路口往东100米处。负责人林财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玲与被告文需东,第三人盐城市房屋拆迁大队、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翠玲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