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天津北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爱趣源(天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北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爱趣源(天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84号申请人天津北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莉,总经理。被执行人爱趣源(天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红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元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北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趣源(天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北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现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