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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丘建东与龙岩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建东,龙岩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岩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丘建东,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赖政芳,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司法局,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王辉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占和,龙岩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炳明,龙岩市司法局副局长,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丘建东因诉龙岩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丘建东以无法到庭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丘建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丘建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丘建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建  岩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艳玲(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