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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户县渭丰镇坳河第二村村民委员会与段立荣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渭丰镇坳河第二村村民委员会,段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户县渭丰镇坳河第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户县渭丰镇坳河第二村。法定代表人段正友,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段立荣,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400元、执行费78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