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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昌文与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马昌文。被告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法定代表人范金兰。委托代理人孙进才。委托代理人吕常海。原告马昌文与被告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马昌文系被告聘用的副厂长,原、被告之间系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答辩状中亦认为双方属劳动合同纠纷。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辩称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昌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彦斌审判员  李智琴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国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