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桂兰、陈昌铭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桂兰,陈昌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唐桂兰,无业。委托代理人XX,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的权利。委托代理人李哲,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的权利。被申请人陈昌铭(申请人唐桂兰的儿子),原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的申请人康桂兰要求宣告其子陈昌铭失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康桂兰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