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韦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某撤回上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韦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芳代理审判员 金光玉代理审判员 纪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茂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