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0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安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