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世香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付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香,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付弼,王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香,女,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付弼,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付弼,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银山畈乡门山村东湾组。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被执行人:王际龙,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张世香与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付弼、王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民二初字第00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