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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蔡军与胡月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军,胡月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蔡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胡月宵,农民。申请人蔡军因与被申请人胡月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胡月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胡月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