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现文与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现文,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惠现文,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65年9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惠现文与被执行人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林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王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号6228483636082169069上的现金3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