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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们于某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某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某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关系还不错,婚后自从生了大女儿后,被告上网玩游戏,影响夫妻感情,常争吵。2015年7月份,因为被告不戒烟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我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乙,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取名王某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王某乙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某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某某年六月初二日举行结婚仪式,某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乙,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取名王某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本案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某某年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多年,婚后育有二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发生纠纷,应本着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加强沟通,珍惜已建立多年的家庭并多为子女考虑。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婚姻法规定的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被告应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