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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项玉燕与被告承德市科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玉燕,承德市科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项玉燕,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计永利,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科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承德市开发区凤凰御景小区10号楼2单元1108室,组织机构代码67207954-0。法定代表人姚妈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英,住承德市。原告项玉燕与被告承德市科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玉燕的委托代理人计永利,被告承德市科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凤凰御景小区业主,被告系负责该小区物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公共绿地被破坏,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公共绿化养护管理”义务,补植树木草坪,恢复绿地;赔偿原告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购房合同及发票。2、物业合同。3、照片。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绿地草坪树木被毁”系S02别墅02号业主违章扩建房院所致,被告已尽到合同义务,进行劝阻、制止,并已向高新区城管局举报。原告主张赔偿的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1万元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支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3号证据无异议。经审核认定,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系凤凰御景小区业主,被告系负责该小区物业的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初,原告住宅西侧的S02别墅02号业主扩建房院,致部分公共绿地被毁,被告对S02别墅02号业主的行为进行了劝阻、制止,并向高新区城管局举报,高新区城管局现正在处理中。本院认为,在高新区城管局处理完毕前,被告尚无法补植树木草坪,被告已对S02别墅02号业主的行为进行了劝阻、制止,并向高新区城管局举报,其已尽到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1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项玉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项玉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