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保殿与临沂东运托运部、魏可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殿,临沂东运托运部,魏可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859号原告陈保殿。委托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东运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华营房物流城E3区25-31号。法定代表人魏可成,经理。被告魏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殿与被告临沂东运托运部、魏可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殿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保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陈保殿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