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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梁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付某某,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