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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云和平与刘新彦、高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和平,刘新彦,高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云和平,干部。被告刘新彦,个体。被告高枝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和平诉被告刘新彦、高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元及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朝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云丽君 微信公众号“”